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會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編辦、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人社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運動員聘用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保障運動員合法權益,促進提高運動員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實施辦法》提出,在辦理優秀運動員聘用手續前,每年可組織一定規模人員進行試訓。試訓運動員在試訓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試訓體育津貼,達到領取成績津貼條件的,可領取相應的成績津貼。優秀運動員招聘在運動員編制內進行。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秀運動員聘用標準,招聘可采用專業測試或直接考核的方式。原則上每年3月集中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則順延或增加一次。
在運動員保障方面,各級各類體育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退役運動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建成的體育設施所在單位,必須安排一定比例崗位用于聘用退役運動員。各類教育事業單位招聘體育教師等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對取得優異成績且具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對其他具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招聘體育教練員優先面向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優秀運動員享受工資和住房公積金待遇。
(黃璐超)
編校:陸秋萍
審核:焦一佳